合同中约定开发票就加钱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加收费用属于合理税负转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方收取的价款应包含增值税(即开票金额)。若合同约定“加钱”实际是明确将税款单独列示(例如原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约定开票时需按税率补足税款),且双方自愿达成合意,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税负转嫁约定。例如:合同约定不含税价100元,开票时需按13%税率支付13元税款,总价113元,此类约定有效。
若加收费用无合理依据,或变相突破法定税率,则可能违法
- 无合理依据加价:若合同价款已包含税款(即含税价),开发票时再额外加收费用,可能构成“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加收费用为条件拒绝开票或变相涨价。例如:合同约定总价113元(含13%税),开票时要求再支付5元“开票费”,此行为违法。
- 变相突破税率:若加收费用导致实际税率高于法定税率(如约定按20%加收“税费”),可能涉嫌偷逃税款或虚开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需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合同总价XX元(含增值税,税率X%)”。
- 若需税负转嫁,应在合同中单独列明税款计算方式(如“不含税价XX元,税款按法定税率计算”),并确保加收费用与实际税款一致。
- 发现对方以开票为由加收不合理费用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拨打12366),或通过诉讼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履行开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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