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开票加点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开票加点”仅指因开具发票而额外收取合理费用,且符合税务及价格管理规定,则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双方约定“开票加点”是基于实际成本(如发票开具的税费、人工成本等)的合理分摊,且未违反税务机关关于发票开具及价格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未通过虚开发票、抬高价格等方式逃避税收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则该约定具有合法性。例如,企业因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承担额外税负,双方协商由对方承担部分成本,属于合理商业安排。
若“开票加点”涉及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或违反价格管制,则不合法
若双方以“开票加点”为名,行虚开发票(如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偷逃税款(如通过“加点”掩盖未申报收入)之实,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此外,若行业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如公共事业服务),双方约定“开票加点”超出价格管制范围,亦属违法。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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