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私自聘用人员属于违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违规性质认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需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私自聘用人员属于规避公开招聘程序、超编用人或未经审批用人的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及法律责任。
处理措施
- 对单位的处理:
若单位存在私自聘用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包括清退违规聘用人员、核减违规使用的编制,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行政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对聘用人员的处理:
违规聘用人员与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单位应依法解除聘用关系。若聘用人员已实际提供劳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劳动报酬,但无法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或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
- 对责任人的处理:
若私自聘用行为涉及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风险防范建议
- 单位层面:
严格遵循“逢进必考”原则,聘用前需向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计划,经人社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备案手续,避免超编或违规用人。
- 个人层面:
应聘者应核实单位招聘程序是否合法,拒绝参与非公开招聘的岗位竞争;若已遭遇违规聘用,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据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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