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案件对过庭,并不必然导致必须回避,但若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则仲裁员应当回避。
分析如下:
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其中,第三种情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本案分析的重点。
“其他关系”的界定: “其他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它涵盖了除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之外,可能影响仲裁员公正性的各种关系。这包括但不限于长期的朋友关系、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师生关系等。然而,仅仅因为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对过庭,并不直接构成必须回避的理由。关键在于这种关系是否可能影响仲裁员在本案中的公正性。
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判断: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对庭经历,导致仲裁员对本案当事人产生了偏见、预设立场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那么这种关系就可能构成必须回避的情形。例如,如果仲裁员在之前的案件中与当事人存在激烈的争议或冲突,这种情绪可能影响其在本案中的判断。
回避申请的提出与决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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