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而不做伤残鉴定,主要是因为两者的性质、目的及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差异,且劳动能力鉴定更符合工伤赔偿的特定需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性质与目的不同:
申请时间与标准不同:
法律效力与应用范围不同:
针对不同情况的建议:
仅涉及工伤理赔: 如果劳动者受伤情况仅涉及工伤赔偿,且劳动能力鉴定已经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伤残情况,满足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求,那么通常无需再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已经足够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涉及其他民事赔偿: 若劳动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存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或受伤情况并非工伤范畴(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则需要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民事侵权赔偿金额或非工伤类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是必要的补充手段。
伤情明显且影响劳动能力: 即使劳动能力鉴定已作出,但如果劳动者的伤情特别明显,且对劳动能力有较大影响,进行伤残鉴定可以获取更专业的评估结果。这有助于劳动者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提醒: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对于仅涉及工伤理赔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足够;而对于涉及其他民事赔偿或非工伤类人身损害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则是必要的。无论选择哪种鉴定方式,都应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