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扣钱需要经过工会吗-祝友良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劳动纠纷

公司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扣钱是否需要经过工会,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公司已成立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绩效考核、薪酬调整等)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若公司已成立工会,绩效考核制度中涉及扣钱的条款需履行以下程序:

    • 协商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制度内容(包括扣钱标准、触发条件等)进行协商,并保留书面记录;
    • 公示程序:将最终确定的制度向全体员工公示或告知,确保员工知悉并同意。
      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制度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公司依据该制度扣钱可能面临员工主张返还或劳动仲裁败诉的风险。
  2. 若公司未成立工会
    法律未强制要求未成立工会的公司必须通过工会协商,但公司仍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制定制度,并确保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如扣钱比例不超过法定限额、扣钱事由与员工行为直接相关等)。
    风险提示:即使未成立工会,若制度内容显失公平(如扣钱比例过高、扣钱事由模糊),仍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第四条“规章制度违法”被员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 特殊情形:扣钱是否合法需独立判断
    即使制度经过工会协商,扣钱行为本身仍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扣钱事由合法:仅能针对员工过错(如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等)或法定情形(如旷工、迟到早退)扣钱,不得以“绩效不达标”为由随意扣减基本工资;
    • 扣钱比例合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员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月扣款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制度内容明确:绩效考核制度需明确扣钱的具体标准、触发条件及申诉流程,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争议。

建议:

  • 对公司而言,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时,无论是否成立工会,均需确保程序合法(协商+公示)且内容合理,建议由法律顾问审核制度条款;
  • 对员工而言,若认为扣钱行为违法,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有具体制度条款或扣钱情形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