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厂搬迁到外地员工不去怎么补偿”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权益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公司因搬迁至外地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这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那么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说明因搬迁等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接下来,我们来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到您的情况:
综上所述,当工厂搬迁到外地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如果您不愿意去新地点工作,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补偿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