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只有一家的符合招投标法吗-姚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投标单位只有一家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法》,需分情形讨论,具体如下:

  1.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仅有一家投标单位,原则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不少于三个(公开招标)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数量(邀请招标)。若开标时发现投标人不足三家,除特殊情形外,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开标时仅有一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此时招标人需终止招标流程并重新组织,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2. 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一来源采购”可例外适用
    若项目满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此时,招标人可不进行招标,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谈判并签订合同。例如,某医院急需采购特定型号的进口医疗设备,国内仅一家代理商有货,且其他设备无法兼容,此时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 实践中需严格履行审批或公示程序
    即使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招标人也需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若未履行公示程序,可能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建议:若您遇到投标单位仅有一家的情形,需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定例外情形。若不符合,应及时重新招标;若符合,需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或公示义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