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投标单位只有一家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法》,需分情形讨论,具体如下: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仅有一家投标单位,原则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不少于三个(公开招标)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数量(邀请招标)。若开标时发现投标人不足三家,除特殊情形外,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开标时仅有一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此时招标人需终止招标流程并重新组织,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一来源采购”可例外适用
若项目满足《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
实践中需严格履行审批或公示程序
即使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招标人也需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若未履行公示程序,可能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建议:若您遇到投标单位仅有一家的情形,需首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定例外情形。若不符合,应及时重新招标;若符合,需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或公示义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