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中关于仅有1家投标单位出现时是如何规定的-王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合同纠纷

在招标活动中,若出现仅有1家投标单位参与的情况,《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并未直接规定必须重新招标或直接接受该投标,而是需结合具体情形和程序要求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1. 重新招标是常见处理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若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是基于充分竞争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若仅1家单位投标,通常需终止当前招标程序并重新发布公告,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

  2. 例外情形:经批准可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若因项目特殊情况(如技术复杂、潜在供应商有限等),重新招标仍可能只有1家投标,招标人可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例如:

    •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
    • 单一来源采购:需证明项目具有唯一性(如专利技术、独家代理等),且需履行公示或审批程序。
      需注意:此类变更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直接接受投标的限制
    直接接受唯一投标人的报价通常不被允许,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 项目属于紧急情况且无法延迟;
    • 招标文件已明确“若仅1家投标,可直接签约”的条款(但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被认定无效);
    • 投标人资质、报价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其他合理替代方案。
      实践中,此类情形需谨慎处理,避免引发质疑或投诉。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首先核查招标文件是否对“唯一投标人”有特殊约定;其次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最后确保所有程序(如公示、审批)合法合规。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