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里加如果不执行给款 要求另外赔款加倍金额可以吗-邵梦晴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劳动纠纷

结论:劳动仲裁调解书中一般不能直接约定如果不执行给款要求另外赔款加倍金额,但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合法方式实现类似效果。以下为详细分析:

  1. 调解书本身的性质与限制
    • 劳动仲裁调解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内容主要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确定,旨在解决当前的劳动争议纠纷。
    • 从法律原则和调解书的性质来看,直接在调解书中约定不执行给款就加倍赔款的条款,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的风险。因为这种加倍赔款的约定类似于违约金条款,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于违约金的设定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如果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仲裁调解中,直接约定劳动者不执行给款加倍赔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约定用人单位不执行给款加倍赔款,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这种高额的加倍赔款约定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调整或认定无效。
  2. 实现类似效果的合法途径
    • 约定逾期利息或损失赔偿:双方可以在调解书中约定,如果一方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款义务,需要向对方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赔偿因逾期给款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这种约定相对较为合理和合法,因为逾期利息是对资金占用的一种补偿,而损失赔偿是基于实际损失的发生,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例如,可以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或者明确列出因逾期给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和计算方式。
    • 申请强制执行与迟延履行金: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款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迟延履行金是一种法定的惩罚性措施,不需要当事人在调解书中事先约定,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计算和收取。所以,即使调解书中没有约定加倍赔款,在对方不履行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额外补偿。

如果你在劳动仲裁调解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