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谁留存的规定-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合同纠纷

关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谁留存的问题,结论前置: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留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留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若投标人在此期限内擅自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将影响招标的正常进行,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无故拒绝签约(如以不合理条件拖延或拒绝),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3. 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若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人可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4. 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若投标人与其他竞争者串通报价,或伪造资质、业绩等文件骗取中标,招标人不仅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还可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5. 其他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

    • 例如,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招标程序,或在评标过程中试图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约,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招标人或投标人违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引发纠纷。例如:

  • 案例1:某工程招标中,A公司中标后以“合同条款不公平”为由拒绝签约。招标人依据法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组织招标。

  • 案例2:B公司与C公司串通投标,通过围标方式抬高报价。经查实后,两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被没收,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1. 投标人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

    •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保证金条款、投标有效期、合同签订流程等内容,避免因疏忽导致保证金损失。
  2. 及时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 如因特殊原因需撤回投标文件,务必在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中标后应按时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3. 保留证据以维护权益:

    • 若认为招标人不当没收保证金,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4. 加强合规管理:

    • 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制度,杜绝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由招标人留存。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义务,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