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不愿意垫付评估费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视为暂时撤回评估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若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法院可能会视为其暂时撤回评估申请。此时,法院不会启动评估程序,这可能会影响执行进程。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财产后续处置变现,评估费会从变价款中优先扣除。若申请执行人后续改变想法愿意垫付评估费,仍可重新申请启动评估。
二、按撤诉处理
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这一处理方式的依据在于,评估费是执行过程中为准确确定执行标的物价值等必要支出,若申请执行人拒绝缴纳,可能导致评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而影响执行效率。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这也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具体来说,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评估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法院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在执行程序中可视为撤回评估申请)处理。
三、法院协调或要求被执行人垫付
在特定情况下,若法院认为评估对执行案件至关重要,可能会要求被执行人先行垫付评估费,或协调双方分担评估费。这种处理方式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以确保执行进程的顺利进行。
四、不启动评估程序,执行进程受影响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不垫付评估费,且法院未采取上述其他处理方式,则法院不会启动评估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执行进程受阻,因为无法准确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从而影响财产的处置和变现。
总结与建议: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不愿意垫付评估费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了避免执行进程受阻,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垫付必要的评估费用。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与被执行人协商分担评估费,以促成评估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