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辞退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原《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原《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
- 虽然《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但其第十八条曾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这里的“除名”即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也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司法实践:
- 在国家层面,除了被废止的《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对旷工多少天可解除劳动合同作具体规定。
- 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旷工时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用人单位进行旷工管理的建议:
- 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虽然劳动者旷工1天或连续旷工2天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但考虑到司法实践,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将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设定为累计3天(此建议基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但具体天数可能因地区而异),并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公示。
- 重视旷工证据的收集、保留:如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需收集打卡记录、请假邮件、各类聊天软件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同时,出现旷工情况后,及时通过访谈笔录、检讨书、警告通知等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 注意旷工天数的计算:旷工天数应当是工作日,用人单位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地区规定的其他天数),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同时收集并保留好劳动者旷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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