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朱家涛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劳动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明确规定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多种情形,具体如下: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特点与原因:此类合同以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任务明确且有时限。由于合同存续时间不确定,且任务完成后即终止,约定试用期无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增加双方不必要的负担。例如,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某栋大楼外立面装修合同,任务完成即合同终止,此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 原因:短期合同内约定试用期难以实现相互考察的目的,且可能加剧双方的矛盾。因为短期合同本身时间较短,若再设定试用期,将使得实际工作的时间大大减少,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不符合试用期作为相互了解、适应阶段的初衷。例如,为期两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因期限过短,不得约定试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

    • 定义与特点: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灵活性强,可随时终止。
    • 原因:鉴于其临时性和灵活性,法律禁止在此类用工中约定试用期。例如,超市非全日制的收银员工作,因其非全日制性质,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 原因:续订合同意味着双方已有一定的了解基础,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必要且不公平。因为双方在之前的合同期间已经对彼此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再次约定试用期无法起到相互考察的作用。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调整岗位的

    • 原因:劳动者已因病或伤调整岗位,再次约定试用期不符合人文关怀及劳动法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再次约定试用期可能会加重其负担,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3. 对同一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的

    • 原则: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后续是否续签或变更岗位。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重复约定试用期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政策性安置人员

    • 包括: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
    • 原因:这些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和背景,其就业受国家政策保护,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国家对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法律后果与建议:

  •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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