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朱莉华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劳动纠纷

关于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以特定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由于任务本身具有明确性和一次性,因此不适合设定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

其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短期合同本身期限较短,如果再设定试用期,可能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同时也与试用期的设立初衷相悖,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的工作表现和适应能力。

再者,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同样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短期性,也不适合设定试用期。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反复设定试用期来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已约定过一次试用期的情形。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