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付玉广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劳动纠纷

关于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全日制学生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

二、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

要判断全日制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 以就业为目的:

    • 全日制学生若是以就业为目的,而非仅仅为了实践课堂知识或进行短期、不定期的勤工俭学,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更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2.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 如果全日制学生在工作期间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那么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之一。
  3.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报酬:

    • 全日制学生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有明确的岗位,同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那么这也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标志。

三、具体案例分析

  1.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 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在校大学生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见习协议书》,并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书》。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在见习期间遵循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因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

    • 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中,高中生张某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并在某饭店后厨帮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饭店提供劳动,接受饭店管理,并由饭店按月支付工资,因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四、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如果全日制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那么通常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全日制学生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情况:

    • 避免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形,以免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2. 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 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的相关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3. 提高法律意识:

    • 无论是全日制学生选择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毕业入职,还是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招揽优质人才,劳资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全日制学生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全日制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报酬,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更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