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书经过法院扫描后,并不能直接作为免证事实而无需举证责任,这一点并非由《民法典》直接规定,而是基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免证事实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免证事实的概念及范围
免证事实,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二、生效判决书作为免证事实的条件
虽然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的范畴,但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必须是“基本事实”:并非判决书中的所有事实都能作为免证事实,只有那些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证明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基本事实,才能作为免证事实。
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这意味着判决书必须已经生效,即已经过了上诉期或抗诉期,且没有发生再审等程序导致其效力被撤销或改变。
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法院扫描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与原件相同,但前提是扫描件必须真实、完整,且能够与原件进行核对。如果扫描件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则不能作为免证事实。
三、关于扫描件作为证据的特别说明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于法院扫描的判决书,如果其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原件的内容,且没有篡改、伪造等情况,那么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仅仅因为判决书是法院扫描的,并不能直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该扫描件的真实性和与原件的一致性。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在诉讼中,如果希望将生效判决书作为免证事实使用,应当确保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
如果提交的是扫描件,应当确保其真实、完整,并能够与原件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对扫描件进行认证或鉴定。
如果对方对扫描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当事人可能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例如通过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申请法院调取原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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