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里认定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免证事实,但并非绝对免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免证事实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及免证效力
法律效力: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中认定的事实经过法院审理并依法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免证效力: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对于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一般无需再次举证证明。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一致性。
三、免证事实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基本事实与辅助性事实的区别: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限制:
诉讼程序的关联性:
四、特殊情况说明
五、总结
综上所述,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里认定的事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免证事实。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事实性质、后续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