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生效判决书里的经审理查明内容是免证事实吗-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行政纠纷

另案生效判决书里的“经审理查明”内容并不一律属于免证事实,其是否属于免证事实取决于该事实是否属于基本事实以及是否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免证事实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其中,与本题直接相关的是第6项,即“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二、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免证事实的关系

  1. 基本事实且被生效判决确认:

    • 如果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并且该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那么该事实就属于免证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该事实。
  2. 非基本事实或未被生效判决确认:

    • 如果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并非基本事实,或者虽然属于基本事实但未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那么该事实通常只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事实并不属于免证事实,而是需要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断其证据效力。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区分基本事实与非基本事实:

    •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仔细区分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是基本事实还是非基本事实。这通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2. 注意生效判决的确认情况:

    • 即使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也需要确认该事实是否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果未被确认,则该事实仍然不属于免证事实。
  3. 考虑相反证据的存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

总结来看,另案生效判决书里的“经审理查明”内容并不一律属于免证事实。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该事实是否属于基本事实以及是否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从而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免证事实。如果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