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免证事实,但并非绝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这意味着,在后续的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该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再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法院可以直接采纳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例外情况
尽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通常被视为免证事实,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那么该事实就不再属于免证事实。这是因为,法律尊重事实真相,如果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那么法院应当根据新的证据进行裁判,而不是盲目地遵循原判决。
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法院已经在一审中认定了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在后续的二审或再审中,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有效性,法院可以直接采纳一审的认定结果。然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法院就需要根据新的证据进行重新认定。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如有任何关于司法行政或相关法律领域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