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 对应的什么法条-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行政纠纷

免证事实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及免证事实的具体类型:

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免证事实的具体类型及解释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例如,地球围绕太阳公转、水在标准大气压下100℃沸腾等自然规律,以及数学、物理等领域的定理、定律。这些事实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 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地理现象等。这些事实因其普遍性而被视为无需证明。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情形,如《民法典》中关于施工人责任的规定。当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时,法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基于常识和经验进行的合理推断,如某人手持钥匙打开自家房门进入房间,可以推定该人有权进入该房间。这种推定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在其他相关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这意味着,如果某一事实已经被仲裁机构裁决确认,那么在其他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次举证证明该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对后续案件具有拘束力。但需注意,如果前案裁判依据的证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或者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则可能不再适用。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该事实被视为无需证明。

三、免证事实的意义与作用

  1. 提高诉讼效率:免证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减少了不必要的证明环节,加快了诉讼进程。
  2. 维护司法权威: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 促进公平正义:通过合理的推定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四、注意事项与限制

  1. 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反驳:即使某项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仍应重新审查认定。
  2. 免证事实的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或具有高度可信度的特定事实,并非所有事实都可以免除证明责任。
  3.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项事实是否属于免证事实,并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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