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本院认为能否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赵芳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行政纠纷

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并非绝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里的“基本事实”,通常指的是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所确认的事实,而非“本院认为”部分。然而,“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法院对案件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综合阐述,其结论往往基于“经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并体现了法院对案件的全面理解和法律判断。

二、“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无须举证证明事实的条件

  1. 生效判决的确认:

    • 首先,该判决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即已经过了上诉期且没有被上诉,或者经过二审、再审等程序后成为终审判决。
  2. 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性:

    • “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和认定。如果“本院认为”部分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或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而没有直接涉及案件事实,则可能不具有作为无须举证证明事实的效力。
  3. 无相反证据推翻:

    • 即使“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符合上述条件,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部分内容所确认的事实,则该部分内容不能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区分“本院认为”与“经审理查明”:

    • 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本院认为”和“经审理查明”两部分的内容。前者是法院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和认定,后者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确认。通常,“经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更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更容易被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2. 谨慎引用“本院认为”部分:

    • 在引用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时,应谨慎评估其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无误以及是否存在相反证据等因素。
  3. 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 即使“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可以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在具体案件中,仍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确认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并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如果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那么在其他涉及该合同的纠纷中,该“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就可以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总结来说,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需要满足生效判决的确认、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性以及无相反证据推翻等条件。在实际应用中,应谨慎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