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工程款项是否属于虚假结算行为-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合同纠纷

隐瞒工程款项属于虚假结算行为。

一. 隐瞒工程款项的性质

  1. 虚假陈述:隐瞒已付款项,仍以原协议所涉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虚假陈述。在柯城法院航埠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胡某隐瞒了双方已结算且姚某已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仍以原数起诉,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结算行为。
  2. 妨害司法秩序:虚假结算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柯城法院航埠法庭的案件中,胡某因隐瞒已付款项,按原数起诉,被法院处以罚款2000元。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隐瞒工程款项属于虚假结算行为,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或虚构。如有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