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庭后劳动者是有可能将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金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变更请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有权将仲裁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或者反之。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变更请求的实践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变更请求的注意事项
基于同一事实: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准备相关证据:
四、实际案例参考
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诉某置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袁某在仲裁阶段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获支持。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的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且在诉讼阶段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袁某的诉请不违背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法院直接进行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总结来看,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庭后劳动者是有可能将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金的,但需满足基于同一事实、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以及准备相关证据等条件。如果你或他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