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与用人单位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孟令彬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交通事故

在雇员与用人单位的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阐述:

案例一:雇员全责,用人单位未投保交强险

  • 案情简介:朝某受雇于张某担任货车司机,驾驶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与李某所驾车辆相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勘查,认定朝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朝某及车辆原所有人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朝某虽为事故直接责任人,但因其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且对未投保交强险一事并不知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作为车辆原所有人,因车辆已转让给张某且实际由张某管理和控制,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雇员与第三方同等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案情简介:李某(雇员)驾驶董某(雇主)的小型汽车同其他三名雇员一起下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多人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甲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李某和雇主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雇员驾驶车辆下班本身亦是受益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特征。董某存在为李某等人介绍工作,组织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发放报酬等行为,其相互关系符合个人提供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判定,杨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董某承担。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雇员无证驾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 案情简介:赵某雇佣李某为其到工地上拉钢材,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时与胡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胡某与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后因车辆维修费产生纠纷,胡某将赵某、李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 审理结果:法院查明,李某受雇于赵某,事故发生在李某为赵某提供劳务时。虽然李某未取得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法院判决,赵某应当在交强险不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先行赔付,剩余损失根据双方同等责任进行划分后再向胡某赔偿。
  • 法律依据:此案例同样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强调接受劳务一方(用人单位)在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建议

  1.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投保必要的保险等。同时,应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雇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配合处理。
  3. 受害方:如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起诉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雇员)或接受劳务方(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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