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举证责任-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合同纠纷

在格式条款纠纷中,主张未尽提醒义务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要点及责任分配如下:

一、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1. 证明格式条款的存在
    需提供合同文本、电子协议截图等证据,明确条款属于“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范畴。例如,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即属此类。

  2. 证明未尽提示义务

    • 显著性不足:条款字体过小、颜色与正文无区分、位于合同不显眼位置(如末尾附加条款)。
    • 提示方式不合理:未在签约现场口头说明,或电子合同中未设置强制阅读弹窗、加粗提示等。
      示例: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仅以普通字体嵌入正文,且签约时未被特别提及,可主张未尽提示义务。
  3. 证明未尽说明义务

    • 书面说明缺失:未提供条款解释材料(如说明书、风险告知书)。
    • 口头说明模糊: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中未涉及条款含义、法律后果等关键内容。
      示例: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仅告知“收益高”,但未说明“本金可能损失”的风险,即属未尽说明义务。
  4. 电子合同的特殊举证
    需证明电子界面未采取有效提示措施,如未设置“强制勾选同意”前无法继续的操作流程,或未通过弹窗、加粗字体等方式突出显示条款。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反驳举证

若提供方主张已尽提醒义务,需提供以下证据:

  1. 书面证据:合同中条款以加粗、下划线、不同颜色标注,或单独列示于合同首页/附件。
  2. 视听资料:签约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已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3. 电子数据:APP或网页中条款显示为“必读项”,且用户需点击“同意”后才能完成签约。
  4. 对方确认文件:如签字确认的《条款知晓书》、录音中消费者明确表示“已理解”等。

三、法院的审查标准与责任分配

  1. 综合审查证据
    法院会结合双方证据,判断提示/说明义务是否达到“合理人标准”,即是否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注意并理解条款。
    示例:若提供方仅在合同末尾以普通字体列示免责条款,但未通过其他方式强调,法院可能认定未尽义务。

  2. 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
    在特定情形下(如消费者权益纠纷),若主张方能证明损害结果与未告知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可能倒置,由提供方自证无过错。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耐用商品6个月内瑕疵争议,商家需自证无过错)。

四、实务建议

  1. 主张方:

    • 保存合同原件、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产品说明书等证据。
    • 若涉及电子合同,及时通过公证或截图固定界面显示状态。
    • 申请司法鉴定,证明条款字体、颜色等不符合显著性要求。
  2. 提供方:

    • 在合同中采用“加粗+下划线+不同颜色”三重提示方式。
    • 签约时要求对方签署《条款确认书》,或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说明过程。
    • 电子合同中设置“强制阅读”流程,确保用户点击同意前无法跳过条款。

若您正面临此类纠纷,可进一步提供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材料,我将为您分析具体举证策略及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