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成立需要终端办事人同意办事吗-汪浩律师|法行宝
2025-09-14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的成立并不以终端办事人同意办事为必要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的关键在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直接要求终端办事人同意办事。

二、终端办事人同意与否的影响

  1. 不是必要条件:斡旋受贿的成立,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终端办事人是否同意办事,并不直接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

  2. 可能影响量刑:虽然终端办事人的同意不是斡旋受贿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在具体案件中,终端办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例如,如果终端办事人坚决拒绝办事,而国家工作人员仍然通过其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可能反映出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恶性更大,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解释

在实际案例中,斡旋受贿的成立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密切相关。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其与某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通过该负责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B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了B的财物。在此案例中,无论终端办事人(即实际执行职务行为的人员)是否同意办事,A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其中并未要求终端办事人同意办事。因此,在认定斡旋受贿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涉及斡旋受贿的案件,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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