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需要最终人受贿么-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刑事辩护

斡旋贿赂并不需要最终人实际受贿,只要行为人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即可能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斡旋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关键在于:

  1.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行为方式: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 利益性质: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财物收受: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二、承诺斡旋与实际受贿的关系

在斡旋受贿中,承诺斡旋本身即可能构成受贿罪,而不需要实际实施斡旋行为或最终人实际受贿。这是因为:

  1.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侵害:一旦公职人员接受请托并承诺斡旋,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就已经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并不依赖于实际是否实施了斡旋行为或最终人是否实际受贿。
  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因此,承诺斡旋即视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权钱交易的对价:在斡旋受贿中,贿赂是行为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这种对价并不依赖于实际是否实施了斡旋行为或最终人是否实际受贿。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请托人请求的事项不正当,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构成了权钱交易。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诺斡旋但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或最终人未实际受贿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例如,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作为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接受李某的请托并承诺为其案件打招呼,虽未实际向承办法官打招呼,但因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且承诺斡旋行为视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构成受贿罪。

四、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谨慎处理请托事项:对于他人的请托事项,应仔细甄别其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面临法律风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斡旋贿赂并不需要最终人实际受贿。只要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即可能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