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必须实际答应办事。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定义上看,该罪的成立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影响力,以及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而并不直接要求终端办事人必须实际答应或完成办事。
二、法律分析
影响力利用: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是基于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多种因素形成的。行为人通过这种影响力,试图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决策或行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职位晋升、项目审批等。重要的是,这种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公平竞争原则。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必须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这是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准。
终端办事人的态度:虽然终端办事人的态度(即是否实际答应办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影响力的实际效果,但它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使终端办事人最终没有答应或完成办事,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在判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上述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而并不直接要求终端办事人必须实际答应或完成办事。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提出了请托事项,并暗示或明示了会给予一定的好处,但尚未等到对方明确答复或实际办事时就被查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律师观点与建议
作为专业律师,我认为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过分纠结于终端办事人的态度。同时,我也建议相关人员在涉及此类事项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要试图利用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