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试用期辞职不让3天走,说交保险了合法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意味着只要您履行了提前三天的通知义务,三天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您有权离职。
接下来,关于您提到的“交保险了”这一情况,这并不构成用人单位阻止您离职的合法理由。用人单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与您是否离职、何时离职无直接关联。即使您在试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续接手续,而不能以此为由阻止您离职。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工作交接的问题。虽然您有提前辞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为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权要求您在离职前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这是合理的,因为工作交接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和避免后续问题的重要环节。如果工作交接涉及重要事项,需要较长时间或特殊安排,您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交接。
具体来说:
如果您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天的通知义务,并且工作交接本身用时较短,例如仅需简单说明工作进展、移交手头资料等,而用人单位却故意拖延不进行交接或以此为由拒绝您离职,这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您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工作交接涉及重要事项,需要较长时间或特殊安排,您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您完成工作交接后再离职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试用期内您提前三天辞职并要求离职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交保险了”为由阻止您离职。但同时,您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顺利过渡。如果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