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评分标准里业绩能规定规模吗-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公司事务

在政府采购法的评分标准中,关于业绩能否规定规模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法规的框架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在设定评分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意味着,评分标准的设定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针对业绩能否规定规模的问题,关键在于理解“规模”在此处的含义。如果“规模”指的是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是不应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的。因为这样做可能会违反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构成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具体到业绩要求,虽然业绩可以直观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但业绩的设定也应当合理且不过度。例如,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或特定规模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因为这同样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业绩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相匹配,且不应成为排斥新成立公司或小微企业的障碍。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但具体要求应通过采购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这些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但不应限定特定金额、特定行业或特定数量的业绩。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法的评分标准中,业绩不能规定与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相关的规模。业绩要求的设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采购人在设定评分标准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