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打了离职申请人家不批我可以走吗”这个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离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那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里的关键是“通知”,而不是“申请”。也就是说,您离职并不是在请求用人单位的批准,而是在告知他们您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离职申请”和“离职通知”的区别: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您的离职决定,那么到了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您就有权离开,无需再等待用人单位的批准。当然,在离职前,您还需要履行一些法定义务,比如办理工作交接等。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克扣工资等方式威胁您强行留下,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您可以去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