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仲裁条款 如何确定主管和管辖法院-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主管机构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法院一般无管辖权,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法院可能取得管辖权。以下为详细分析:

  1. 仲裁条款有效时的主管确定

    • 当一般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时,根据仲裁“或裁或审”以及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等原则,对于保证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时法院对保证合同纠纷无管辖权。例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保证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就应提交该仲裁委员会解决。
    • 这是因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只要仲裁协议符合法定要件(如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机构选定明确等),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2. 特殊情形下法院的管辖权

    •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了不同仲裁机构或均未约定仲裁机构但约定了诉讼管辖:如果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或者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未约定仲裁条款,但主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那么该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此时就不再适用保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例如,主合同约定由A地法院管辖,保证合同约定由B仲裁委员会仲裁,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就应由A地法院管辖。
    •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引发的纠纷:如果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而保证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应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如果保证人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主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主合同,由于主合同效力问题可能影响到保证合同的效力,且主合同可能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与保证合同不同,此时法院可能会取得对相关争议的管辖权,以全面审查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等问题。
  3. 仲裁条款无效时的主管确定

    • 如果保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那么该仲裁条款无效,此时对于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一般保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处理涉及一般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仲裁条款的主管和管辖法院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仲裁条款的效力、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以及具体争议情况等因素。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