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只因工程量价不能确定就驳回合法吗-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5-09-04 合同纠纷

结论:一审法院仅因工程量价不能确定就驳回起诉,通常是不合法的。这一做法混淆了程序审查与实体审理的界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分析

  1.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的法定条件仅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工程量和价款的争议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并不影响起诉权的成立。因此,法院不得以实体问题未查清为由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 该解释第19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工程量、价款有争议的,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这意味着,即使工程量价尚未确定,法院也应通过鉴定程序查明事实,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 第20条进一步规定,若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如政府投资工程)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的,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委托鉴定,避免久拖不决。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1. 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区分

    • 驳回起诉(程序问题)适用于原告无诉权、不属于法院管辖等情形。而工程量及价款的争议属于实体审理内容,应通过判决或裁定(如驳回诉讼请求)解决,而非直接驳回起诉。
  2. 审计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法院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准,而应依据合同约定、签证资料或司法鉴定认定价款。
    • 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若审计长期未完成,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防止拖延纠纷解决。

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1. 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 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若裁定已生效,还可申请再审。
  2. 举证与鉴定申请

    • 在诉讼中,原告可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合同、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初步证明工程量及价款,避免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

四、典型案例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工程审计未完成不构成驳回起诉的理由,法院应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必要时可委托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 另有法院认为,即便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亦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事实无法查清”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实务建议

  • 对原告(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而言:

    • 及时固定证据,如施工合同、签证单、验收记录等,以证明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
    • 主动申请司法鉴定,若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
    • 善用保全措施,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
  • 对被告(发包方)而言:

    • 积极应对诉讼,通过反诉或抗辩提出合理的价款调整主张,而非单纯依赖“未审计”拖延。
    • 配合鉴定程序,若进入司法鉴定阶段,应提供完整资料以避免不利后果。

总结:一审法院仅因工程量价不能确定就驳回起诉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应积极通过上诉、举证或申请鉴定等方式维护自身诉权。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