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拒不支付报酬罪移交检察院后,提审时付清工资款,并不必然导致不判刑,但可能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条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实际案例分析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温江区检察院处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不起诉人张某在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经全额付清拖欠工资并取得书面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张某虽因刑事和解获得宽宥,且付清了工资,但因其是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才愿意支付,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因此后续还受到了行政处罚。这表明,即使付清了工资,也不一定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的态度和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可能的情况与建议
若在提起公诉前付清工资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在提起公诉后付清工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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