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调整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1. 合同有效且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明确约定了材料费调差,则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应按照约定进行材料费调差。
  2. 合同无效但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由于工程价款包括材料费,因此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仍可以参照约定执行材料费调差。
  3. 合同有效且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明确约定了材料费不予调差,则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应按照约定不予调差。
  4. 合同无效且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与上述合同无效但约定调差的情形类似,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仍可以参照约定不予执行材料费调差。
  5.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因此合同未约定材料费调差的或者材料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材料费进行调差。
  6. 约定风险分担的情形:

    • 法律依据: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定比例(如50%)的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剩余比例的价格风险,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该约定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分担价格风险。
  7.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因此,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材料差价。
  8. 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材料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但在实务中,若合同约定材料费不调差,即使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材料调差的一般不予支持。
  9. 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在合同约定材料费不调差但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主张材料调差。在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综合考量后可能会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额外建议:

  •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 在发生材料价差调整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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