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将活承包出去并让职工到承包队工作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单位与承包队构成合法劳务外包关系,且职工自愿、劳动合同未禁止,则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其他单位工作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原劳动合同允许;二是用人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合法劳务派遣协议。若单位与承包队签订的是合法劳务外包合同(非劳务派遣),且职工自愿到承包队工作,同时原劳动合同未禁止此类安排,则该行为不违法。
关键点:需核实承包队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且单位未通过此方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如社保缴纳)。
若单位强制职工到承包队工作,或通过承包队逃避用工责任,则可能违法
若承包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若承包队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则单位作为发包方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支付工资、赔偿工伤等)。此时,单位让职工到无资质承包队工作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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