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是解答本题的关键。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归入该类情形。因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即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具体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即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
由于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要求体现了行政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再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四、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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