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返还房屋 被告反诉返还购房款案由应如何确定-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房产纠纷

案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具体分析如下:

  1. 基础法律关系决定主案由
    原告诉请返还房屋,通常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被告反诉返还购房款,亦源于同一合同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涵盖合同效力认定、标的物返还、价款处理等核心争议,符合“同一法律关系引发多重请求”的立案原则。

  2. 本诉与反诉的关联性处理
    若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房屋,被告可反诉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基于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若原告以“解除合同”为由主张返还房屋,被告反诉实质是要求结算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两种情形下,本诉与反诉均围绕同一合同关系展开,法院应合并审理,案由统一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可,无需拆分立案。

  3. 特殊情形下的案由调整
    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担保的“让与担保”),则主案由可能变为“民间借贷纠纷”或“合同纠纷”,但需以合同实际性质为准。不过,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仍是此类案件的主流案由。

建议:起诉时在诉状中明确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及依据,并注明“基于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便法院合并审理。若对案由选择或诉讼策略有疑问,可直接向我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