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没有监护人残疾人上法院就起诉不了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进行诉讼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通常不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当残疾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如果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监护人,那么他们确实无法直接进行诉讼。但法律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即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当事人的人,他们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然而,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如果残疾人没有监护人,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指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之间存在推诿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关人员中指定一人代为诉讼。此外,如果残疾人的情况符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监护人。
在诉讼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综上所述,即使残疾人没有监护人,也不意味着他们无法进行诉讼。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机制来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包括指定监护人或通过特别程序来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因此,残疾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