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为《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当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后,行政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且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答复信访人。这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行政机关未依法书面回复的情况,可以据此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