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首违不罚案例-李朋起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侵权纠纷

关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首违不罚的案例,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并且通常依据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免罚清单。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

案例概述:

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产生实际危害,并且能立即自行整改。基于这些事实,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而是进行教育。

法律分析:

  1. 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

    • 初次违法;
    • 危害后果轻微;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

    •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明确列出了适用于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类型,其中就包括销售过期食品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 在该案例中,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因此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结论: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在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享受首违不罚的待遇。这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柔性和包容性,同时也鼓励了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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