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最高法的相关案例及解析,以帮助你理解这一问题。
首先,结论是:对于生效裁判结果无异议,仅为推翻原裁判理由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可以在另案诉讼中径行推翻。
接下来,我通过一个大成研究的案例来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案例简介
在(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案例中,港口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驳回奥维俊杉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径行作出的“费用承担之认定”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最高法对此进行了审查。
争议焦点
申请再审人对于生效裁判判项无异议,未申请再审判项,仅申请再审裁判理由确认的事实,其请求是否符合启动再审案件的法定条件。
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认为,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费用承担之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港口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港口公司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
法律解析
裁判理由与判项的区别:裁判理由是法院在判决中阐述的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判项则是判决结果的具体表述。对于裁判理由中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时,并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而需要在另案中通过提出反证来推翻。
反证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提出的反证必须足以推翻原裁判理由确认的事实。这一证明标准高于证明案件事实之“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反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诉讼策略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人不仅应就与诉讼请求及判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做充分准备,还应就非判项直接关联但与案件事实关联的证据、事实予以全盘准备。这样可以在诉讼中争取法院对此不作出确认,或者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确认,为将来可能产生的其他诉讼做好证据准备,规避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推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并非易事,需要当事人在另案中提出充分的反证来推翻原裁判理由确认的事实。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全面准备证据和事实,以规避潜在的诉讼风险。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