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应歧视员工家属有乙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并未规定员工家属的健康状况可以成为单位歧视员工的理由。
其次,乙肝是一种慢性病,其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此,员工家属患有乙肝,并不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产生直接影响。单位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歧视,既无科学依据,也违反法律精神。
最后,如果单位确实存在歧视员工家属有乙肝的情况,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建议员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单位歧视的言论、行为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明。
综上所述,单位不应歧视员工家属有乙肝,这是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员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歧视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