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顺延法律依据-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行政纠纷

关于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顺延法律依据,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中标人的资格被取消或者排序发生变化时,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顺延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详细解答

  1. 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且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同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采购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 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 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原中标人提供虚假响应材料,采购人同样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或者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 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

    •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原则上是不能顺延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为此时合同已经签订,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对此类情况下采购人是否可以执行顺延操作作出明确规定,但财政部相关函件指出,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4. 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

    • 如果其他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或投诉,并且导致中标人的资格被取消或者排序发生变化,采购人应当执行顺延操作,而不能凭主观意愿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质疑或投诉成立之后,合格投标人应当满足3家才可以顺延,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顺延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形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