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属于承诺么 有什么法律依据-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合同纠纷

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确实属于承诺,这一结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

一、法律性质与合同成立

  1. 承诺的法律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行为构成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则构成对要约的承诺。
  2. 合同成立的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并送达中标人,即表明招标人对中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初步成立。

二、具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补充规定:

    • 除了上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外,民法典中关于承诺和合同成立的规定也适用于中标通知书的情形。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视为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成立。

三、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撤销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
  2. 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 尽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合同关系的初步成立,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招标人和中标人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细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 如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四、特殊情形说明

  •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标通知书还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总结与建议:

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确实构成承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吴金荣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领域),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