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通知书在5日内发出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有2个工作日的时间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这一步骤明确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框架。
紧接着,该条例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里明确指出了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节点,即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虽然条例中并未直接表述为“5日内发出”,但结合前述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5个工作日)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2个工作日),可以理解为在采购流程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在一个相对紧凑且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完成的,且从确定中标供应商到发出通知书的时间上限(考虑工作日因素)通常不会超过5个工作日(实际可能更短,因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紧接着的2个工作日内就要发出通知书)。不过,若仅从“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动作的直接规定来看,是“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这是最直接且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虽然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包含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等地方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关注的是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流程和时间节点,并未直接涉及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一规定确保了中标通知书的及时发出,保障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