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个人成立公司并做与公司同类业务,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般不违法的情况:
- 若员工成立的新公司经营活动与现任职公司无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如业务竞争、客户争夺等,且未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约定,特别是关于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业务或设立竞争性企业的条款,同时新公司的设立及运营活动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违法。
可能违法的情况:
-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果员工与现任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该协议明确限制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设立竞争性企业,那么员工在职期间成立同类业务公司就可能构成违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员工在新公司中使用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营销策略等,就可能构成对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 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他们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就可能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将从事该同类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能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决定在职期间成立公司并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之前,员工应仔细审查自己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构成违法。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