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公司提交的材料未加盖公章,其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材料类型来判断。
对于劳动合同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仲裁中,即便劳动合同未加盖公章,但只要有双方签字,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其效力。
对于离职证明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离职证明上加盖公司公章。因此,在劳动仲裁时,离职证明上若未盖公章,则可能被视为无效证据。这是因为离职证明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重要文件,其正式性和合法性需要通过公司公章来确认。
对于其他类型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这些材料虽然未加盖公章,但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那么劳动仲裁机构仍可能会采纳这些证据。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中公司提交的材料未加盖公章是否有效,需根据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在劳动仲裁中的作用来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