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与残疾人的比例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但不得低于1.5%的基准线。
一、比例计算与执行
- 基本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例如,一个拥有100名在职职工的企业,至少需要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通常按“四舍五入”计算,即需安排2名残疾人。
- 跨地区招用:对于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将其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确保比例的计算不受地域限制。
二、未达到比例要求的处理
- 缴纳保障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优惠与扶持政策
- 税收优惠: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如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减免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 其他扶持: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以鼓励企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特殊企业与单位的要求
-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这类企业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综上所述,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比例要求,并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与扶持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工作环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